合同無效和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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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合同成立需要具備以下要素: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當一份合同中缺乏這四個要素之一時,該合同就不成立。

合同無效和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締約過失,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中,假使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則當事人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根據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不當得利,是指一方獲益、另一方受有損失,且獲利行為和受損後果之間有因果聯繫。在雙方訂立合同後,一方基於該合同獲得利益,隨後該合同不成立,那麼受益的行為便沒有法律根據,便構成了不當得利。

合同無效,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合同無效有一下幾種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

(9)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10)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如果合同無效,則該合同自始無效,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則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因此合同不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但對於無效合同來説,因為它在性質上具有不法性,所以無效合同不僅要產生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無論是合同不成立,還是合同無效,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或者是在履行合同的時候,都一定要對合同條款的內容進行確定,再進行簽署合同時,一定要確定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否則即使簽署,也會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不被法院所進行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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