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房屋不能夠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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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房屋不能夠出租

很多公民認為只要是自己的房屋,那自己就可以隨意進行處分,包括進行租賃、出售等等,但其實不管是租賃房屋還是出售房屋,我國法律中都是作出了相關規定的,其中有一些房屋不能夠出租,那究竟什麼樣的房屋不能夠出租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樣的房屋不能夠出租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租。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係,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礎。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係的第一條件。

3、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租。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的關係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賃關係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它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4、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將所有房屋在轉租出去。 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並被罰款。

5、屬於違章建築不能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准,私自建起房屋並出租,對於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

6、產權屬於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不能出租,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這就會對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權。

7、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經設抵押之屋的所有權的行使實際在法規上已經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經設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是一個法律程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

8、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房子不能租。

9、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不能租。

二、房屋不能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1、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屬於違法建築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到底哪些房屋不能夠出租。而作為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不能出租的房屋。最好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後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以免日後產生糾紛損害到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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