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房屋可以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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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房屋可以轉租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不可避免地發生各種糾紛,轉租糾紛就是眾多房屋租賃糾紛中較為複雜和具有代表性。雖然法律允許進行房屋轉租,但從法律角度看哪些情況下房屋可以轉租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房屋可以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轉租是否有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然而,問題在於: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與第三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到底是無權處分所引發的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權處分的有效合同,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按照該條規定,承租人只有經出租人同意才有權處分該租賃物,否則即是無權處分,如果出租人事後不追認轉租合同效力的話的,該轉租合同即為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我國限制主義模式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雖然是非法行為,因為該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但轉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轉租合同卻是有效的合同,這樣的結論似乎存在着矛盾,其實不然,非法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合同無效通常指的是合同違反了法律和規的強制性的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合同法》224條的規定,並不是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話就排除了該條的適用,顯然該條款具有任意性。非法行為,只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包括任意性的規定和強制性的規定,違反了任意性的規定不會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當然對轉租合同還是有限制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1、轉租合同的期限。轉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以租賃合同的期限,以防止原租賃合同到期但轉租合同而沒有到期導致原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比較困難的情況出現;

2、轉租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使用程度。轉租合同所約定的對租賃物的使用致使租賃物危害(即正常使用所致消耗及損害)程度不能大於原租賃合同,以避免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給租賃物造成的磨損大於出租人的預期。因為出租人對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賃物是有預期的,並把這樣一種預期與租金的支付相聯繫。如果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給租賃物造成的磨損大於原承租人的預期,而租金卻又沒有增加,那就是對原出租人不公平。

雖然法律中規定房屋可以轉租,但此時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也就是説,實踐中進行房屋轉租的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這也是出於對當事人利益保護的考慮。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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