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協議撤銷需辦理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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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協議撤銷需辦理哪些手續?

大家都知道,當我們去租房子的時候需要簽訂租賃協議,那麼當我們需要解除房屋租賃關係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針對房屋租賃協議撤銷需辦理哪些手續?”這一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詳細的信息,希望能夠幫助大家,以減少撤銷房屋租賃時產生的矛盾。

一、房屋租賃協議撤銷需辦理的手續

我國,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無論是簽訂、終止還是變更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對房屋租賃登記制度規定不同,以北京市為例,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

一般來説,辦理房屋租賃協議撤銷需要填報下列內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户籍地;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期;

3、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4、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註銷手續。

此外,出租人應當繳納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產税、印花税、個人所得税等地方個税。個人出租房屋的,可享受優惠税率,各地優惠幅度不同,須自行加以關注。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不一定要等到合同期限截止才能解除合同,當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出現法定的行為,對方也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產權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的;

(二)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

(三)其他嚴重損害承租人權益的。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

第一、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第二、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協議撤銷需辦理哪些手續這一問題是十分明確的了。出租人、承租人雙方都可以提出撤銷房屋租賃協議。對於在外打拼的年輕人來説,租房子幾乎是每個奮鬥的年輕人的必經之路,本站專業律師提示大家,一定要謹慎再謹慎,防止上當受騙,自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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