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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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

房屋租賃行業越來越盛行,如今大多人都選擇租房。也因此,糾紛問題也越來越多,國家的調控也日間加強,有關於房屋租賃的條款也在不斷更新。為了方便大家更瞭解房屋租賃政策,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整理更新《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幫助在江西省內租房的大眾更清楚的瞭解法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房屋租賃管理系統,定期分區域公佈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資、聯營(包括承包經營)等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櫃枱使用權的;

(三)賓館、飯店、招待所改變旅館業使用性質,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作為非旅館業經營使用的。

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及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第九條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使用統一制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一條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及時檢查、維修、養護,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於修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四條出租人逾期不提供房屋、合同期內擅自提高租金以及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賠償。

第十五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擅自轉租、轉借他人或者擅自調換使用的;

(五)利用住宅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六)拖欠房屋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七)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第十七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轉租合同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入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九條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未約定的,應當在出售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合法建造的臨時建築物的租賃,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臨時建築物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註銷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三)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它的合法有效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供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五)出租委託代管的房屋,須提交委託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六)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並向租賃房屋所在地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辦理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二)原租賃合同;

(三)轉租合同,其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租賃期限;

(四)轉租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原出租人與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租賃價格,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實地查看時,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對符合下列一要求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頒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申請補領。

第二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註銷手續。

第三十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得偽造與塗改。

第三十一條房產中介機構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本機構房屋租賃成交情況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實行業務記錄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實行業務記錄制度,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坐落、租賃甩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按規定依法繳納有關税款和房屋租賃手續費。

房屋租金明顯低於市場租金水平的,以定期公佈的市場租金信息作為繳納税費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設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辦公場所,公開辦事程序、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第三十五條房屋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入口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未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綜上則為《江西省商品房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最新全文,若是江西的朋友在租賃房屋的時候遇到糾紛的話,不妨看看當地的法律中是如何進行規定的吧。在此小編提醒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其合同的內容不可與法條有衝突,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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