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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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是怎樣的?

公民如果暫時性的沒有資金支付買房的全部價款,可以通過與其他有房屋的所有權的主體,簽訂租賃合同,來暫時性的獲得房屋、土地的使用權。此外,需要協議擬定辦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在雙方簽署該協議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那麼,擬定該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一、租賃合同房屋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1、甲方將該房屋位於 ,甲方已取得合法出租權,現同意將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2、該房屋租賃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十二個月

3、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房屋每月租金 元整,網費每月 元整,水費每人每月10元,電費每度電 元整;冬季取暖季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計四個月,乙方需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繳納本季取暖費,即 元整

4、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由乙方承擔,乙方保證安全用水用電及煤氣,排除安全隱患

5、乙方需在租賃期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甲方是否續租,如續租,雙方達成一致後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不續租,到期後甲方確認房屋設施完好後一次性退還乙方押金 元整

6、租賃期間,房屋由於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承擔有關維修的費用,若有特殊約定則另行補充。甲方負責修繕或更換。)

7、本合同一式二份,一經簽訂即為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但承租人按照約定全部支付租金的,應為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為定期租賃。之所以區分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是在於: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在解除前應通知對方,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原則上是不賠的,所以為了使雙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損失,在籤租賃合同的時候要慎重對待。

(一)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依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①不僅在交付時標的物有瑕疵,而且在租賃物交付後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物發生瑕疵的,出租人都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部分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若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有瑕疵,承租人依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③出租人未對租賃物作特別保證而雙方又有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特別約定,出租人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租賃物的瑕疵的,出租人可免除瑕疵擔保的責任。

④即使出租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在承租人因租賃物的瑕疵而受到損害時,出租人仍應賠償承租人因租賃物瑕疵所受的損失。

(3)如承租人在合同訂立時,明知有權利瑕疵的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的責任。比如: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時,承租人明知租賃物的所有人不是出租人的情況下,出租人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

(4)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出租人應承租人的要求應該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有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承租人不享有解除權,此處的解除權不是絕對不享有,譬如若維修不好,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就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物有税捐等負擔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負擔。

(6)在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需要交付租賃物,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或擔保物。

(二)承租人的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以及租賃物範圍進行使用收益。

(2)妥善保管租賃物。

(3)對租賃物相關情況事項的通知。承租人怠於通知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

(5)不得隨意轉租和轉讓租賃權。

(6)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對於以上承租人的義務中轉租的問題我們在這裏進行詳細的分析: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②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租賃合同,而不是承租人與轉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後,依據物權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向轉承租人主張返還原物,轉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另外,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轉租所得收益,出租人對承租人有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

③當租賃合同已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而轉租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要求轉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轉承租人應當交付,不能對抗所有人,轉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需要雙方在平等的原則上擬定,然後簽署,若存在隱瞞、欺詐以及脅迫等情形,那麼,即使該合同簽署後,也可以撤銷。在申請撤銷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這也就意味着人們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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