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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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樣的?

在現代社會,尤其是一些經濟發展狀況比較好的大城市,選擇購買房屋的話,房價是非常昂貴的,所以都會進行租賃房屋居住,租賃房屋居住,有一定的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樣的?這個居住房屋的管理辦法,他是生效的,主要內容修改的包括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附屬設施,應當符合要求。

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樣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於2011年7月7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公佈,根據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共37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二、修改內容

第八條修改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衞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租賃當事人、居住使用人違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原第三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整個上海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廢止了,但是在這裏還是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這個,條例管理的內容,比如説出租居住房屋的時候,每個人都居住的人數是不能夠超過兩個人的,而且居住的面積不能低於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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