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水錶費用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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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水錶費用糾紛怎麼解決?

物業水錶費用糾紛怎麼解決?

物業水錶費用糾紛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服務合同來進行處理,如果業主與原物業公司訂立的合同大樓內廣告費收取有約定,則按約定條款履行。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則可分為兩類情形進行處理。一是大樓的廣告利益應為業主所有,原物業在扣除其成本費用外應將收益部分返還業主。二是大樓的廣告利益約定由物業公司收取的,業主有權對超出其管理服務期限的廣告費用要求轉付給自己。

新物業公司並非大樓的業主,不能直接獲得該樓利用的廣告利益,因此其無權直接向原物業索要接管大樓後的廣告利益,協商解決不受限制。如果獲得業主的授權,新物業是有權向廣告公司主張權利的。

首先,如何認定新老物業交接過渡期內,老物業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行為之性質。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無權以與業主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為由,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相關設施、資料等。在業委會未明確表示續聘老物業的情況下,即便老物業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新物業進駐前的過渡期內繼續服役,也不能以此認定業委會“默認”與老物業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如果老物業拒絕撤離、“強行”服務,就認定業委會“默認”續聘老物業,顯然違反了合同自願和公平原則,有可能損害廣大業主的利益。

其次,舊物業是否有權以業主大會決議程序違法為由,要求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法律規定業主大會決議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決議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此,業主大會決議程序是否合法、應否撤銷的問題,屬於小區業主撤銷權行使範圍,規範的是業主與業委會的內部關係。

二、物業方面法律規定是什麼?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物業公司和小區的業主如果關於物業費用,還有就是水費電錶費用發生一些爭議的話,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來進行解決,如果選擇到法院來進行起訴的話,這個也是必須要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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