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糾紛訴訟案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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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費糾紛訴訟案由有哪些?

物業費糾紛訴訟案由有哪些?

物業費糾紛訴訟案由有:

(一)對於業主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應判令業主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延期交費的違約責任;

(二)對於業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並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管理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對於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致使業主拒絕交費的,則屬於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交物業管理費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這種情況下,可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質量狀況,判決駁回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或者判決減少業主的物業管理費,但應交的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四)對於確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導致業主拒絕交費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合理確定各個業主應分攤費用的基礎上,判令相關業主支付其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

(五)對於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情形,業主因而拒交的,應判決業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服務項目收費及收費不合理的部分,應予以駁回,同時建議政府價格監督管理機關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規收費予以處罰;

(六)對於雙方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由於未訂立物業合同,在雙方當事人間缺少書面協議來確定權利與義務,訴訟中,業主們會以此作為抗辯理由而拒不同意補交物業管理費用。

(七)對於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約定請求一併支付滯納金的,應予支持。滯納金數額過高的,可以依據欠費方的請求予以適當調整,調整後的滯納金一般不應超過欠費金額。

二、物業糾紛的種類

第一、公攤面積不清導致的糾紛:商品房的公攤面積計算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專業計算問題,涉及一系列複雜的建築規範合國家標準。

第二、設施不全和不按期完成,導致的合同違約糾紛:業主和開發商在喬遷之前簽訂合同,讓業主先承擔付款義務,以此解決開發商的融資困難。簽訂合同之前,開發商往往承諾過多,有些已經超越了開發商的能力範圍,如三通的問題,有些是政府壟斷行業的行為。

第三,物業管理不作為導致的合同糾紛: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但是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物業管理有時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應承但的義務,管而不理,一致於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

第四、建築質量問題導致的物業管理糾紛:業主喬遷之後,相關的管理服務有時轉移到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商延續建築開發所獲取的後續利益。

對於物業費糾紛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條款來執行的,如果一方存在未履行有關義務的,就是屬於違約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違約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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