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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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的範圍有哪些?

物業糾紛的範圍有哪些?

物業管理糾紛的範圍與分類各種各樣,一般包括:

(1)前期物業管理的糾紛;

(2)物業使用的糾紛;

(3)物業維修的糾紛;

(4)物業管理服務的糾紛;

(5)物業管理企業與各專業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的糾紛;

(6)物業租賃的糾紛;

(7)公有房屋管理的糾紛;

(8)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的糾紛;

(9)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糾紛;

(10)其他有關物業管理實施中發生的糾紛,如街道糾察隊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市容、環境衞生、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綠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做出處罰和處理的糾紛等等。

二、對於物業管理糾紛分類有什麼

1.按糾紛所屬法律部門不同的法律關係性質,可以將物業管理糾紛劃分為四類:

(1)民事糾紛。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相互之間基於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於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係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2)經濟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係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係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關係和組織管理職責關係而發生分糾紛。其主要表現為:基於營業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在承包當事人(物業管理體制企業與特定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權限糾紛;基於所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

(3)行政糾紛。狹義的是指機關在行使管理職權過程中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具體行政行為爭執及連帶利益(如行政賠償)爭執。廣義還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規範性文件內容規範的爭執。在物業管理行政法律關係中,主要有在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糾紛,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或干預物業管理活動引起的糾紛。

(4)刑事紛紛。指個人或法人單位的行為觸犯刑事法規而引起的糾紛。

綜上所述,物業糾紛的範圍很廣,但其實在實際生活中,物業和僱主都可以互相體諒,就可以避免很多糾紛的產生。若糾紛產生後,首先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協商來解決,若是協商不成,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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