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業主收集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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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業主收集證據有哪些?

物業糾紛業主收集證據有哪些?

1、每季度出具物業服務報告,在小區內公示,有業委會項目可在業委會備案。

2、公告張貼時,建立公告台賬。包括如禁止違章搭建、禁止佔用公共區域、施工公告、消殺、清洗外牆公告、禁止高空拋物等,也在留存範圍內。

3、電梯維修、外牆清洗、消殺、綠化、管道疏通等工作中應當建立工作記錄台賬,適當的將工作情況及結果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4、日常維修、投訴等及時處理並書面與業主確定處理結果。

5、日常涉及業主簽字事宜,必須由業主本人簽字,非本人簽字應當由代簽人註明與業主的關係。

6、公司文本文件涉及業主簽字,不得進行修改、塗畫、增加、備註。

7、不定期進行物業服務問卷調查,針對業主疑問事宜,及時跟進解決並由業主確認跟進結果。

8、物業服務過程中各種工作記錄應當留存2年以上。

二、物業糾紛的處理方式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物業糾紛業主收集的證據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糾紛事項所處理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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