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單位主體人員可以構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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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單位主體人員可以構成嗎?

逃税罪單位主體人員可以構成嗎?

可以,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逃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税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税、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税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税行為的,應以偷税共犯論處。税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認定逃税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逃税罪,要注意準確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逃税行為的認定。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税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報”,是指不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税人逃避納税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複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税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2、認定逃税罪,需要注意逃税罪的初犯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

(2)繳納滯納金。

(3)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修正案規定,對逃税罪的初犯在補繳税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税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逃税罪應該怎麼判?

從刑法對逃税罪的處罰規定來看,逃税罪的量刑標準是: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構成逃税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納税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的,構成逃税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中規定自然人可以構成此罪,而單位也是可以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因此可以肯定的説逃税罪也是屬於單位犯罪的。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税務犯罪的類型的,逃税罪就是其中的一種,其實對於我國的很多財產類的犯罪而言,在對犯罪行為人或者是犯罪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我國的人民法院是會充分考慮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的數額以及犯罪所得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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