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前置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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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前置條款是什麼?

逃税罪前置條款是什麼?

逃税罪前置條款是逃避的税額達到數額較大。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並不是逃税罪的前置條件。我國刑法只規定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如果納税人已經受了行政處罰,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沒有説一定要行政處罰。如果沒有進行行政處罰,直接按照逃税手段和金額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避税和逃税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税法規範。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税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納税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税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税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税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關於逃税罪是有非常明確的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之下如果存在着逃税行為的話,將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但是逃税罪前置的條件,並不是説首先需要經過行政處罰才能夠進行刑事犯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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