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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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遭受行政行為的侵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而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訴訟有一定的時效,那麼,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本站的小編將根據不同的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情況分類為各位做具體的介紹。

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為兩種:

(1)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後,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後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後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

(2)未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包括未及時履行以及決定不予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期限為三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人的起訴期限從其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二、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為自行政事實行為作出之日起的三個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行訴訟法》第3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政訴訟法解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四、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的時候一併提出賠償請求

對複議機關的決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是關於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的全部法律規定了,因為不同方式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是不同的,所以根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同方式,我們從上述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介紹,並且列舉出了相關的法律條文,您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參照上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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