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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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問題,一直以來是人們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當我們遇到行政不作為的情況,就會十分着急,這時候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類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相關的知識。

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是由訴訟時效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麼如何計算行政訴訟時效?對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複議,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規定是計算行政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二、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怎麼辦?

1、行政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行政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行政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

這就是説,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綜上所述,行政不作為訴訟時效是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兩種情況來進行規定的。關於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怎麼辦這個問題,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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