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徵管法訴訟的時效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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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管法訴訟的時效是兩年。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訴訟的時效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併發給税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税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税人辦理税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税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税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税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和其他存款賬户,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税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賬户中登錄税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税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賬户賬號。

税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開立賬户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納税人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税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第十九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税務機關備案。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有關税收的規定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有關税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税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税款。

第二十一條 税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於税收徵管法可以由兩年的訴訟時間,當事人要在兩年裏準備好訴訟申請書,申請書裏有寫明訴訟的原告和被告,訴訟的事由,還有訴訟的訴求,如果當事人無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寫清楚訴訟書,可以找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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