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徵管法與行政訴訟法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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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徵管法與行政訴訟法誰大?

税收徵管法與行政訴訟法誰大?

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是同階的。如果所説的出現不同情況屬於税收徵管方面的,應當以税收徵管法的規定為準。法理通説認為,在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不一致時,按特殊規定處理,行政強制法第七十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二、税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懲處税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税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税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税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税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税務機關及税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税務登記、變更税務登記或者註銷税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税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税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税人辦理減税、免税、退税手續的。

第四條 税務機關及税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售、保管、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税收遭受損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税額、調整税收定額,導致納税人税負水平明顯不合理的。

第五條 税務機關及税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採取税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納税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綜上所述,税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主要包括對於有税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個人以及對於税務機關税務人員的處罰。依法納税是公民的義務。不依法納税,實行偷税漏税等行為,我國對這種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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