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多久過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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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漏税多久過追溯期?

偷税漏税多久過追溯期?

偷税罪的追訴期為5到20年。漏税是納税人並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期限內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滯納金。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 其它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有關犯罪行為的追溯期,在我國的刑法中有明確的認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追溯,根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認定,在追溯期以外的偷税漏税行為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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