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立案標準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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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立案標準規定是什麼

逃税罪立案標準規定是什麼?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税罪與抗税罪的區別有哪些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逃税罪與抗税罪的不同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逃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逃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逃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個人逃税就分為了納税人逃税與扣繳義務人逃税,而身份不同,在有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入罪標準是不一樣的。不過總的來説,對逃税罪的入罪標準都是採取數額 比例的方式進行,相比之下這比單獨採取數額或者比例作為入罪標準是更為科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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