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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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立案標準

逃税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 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逃税罪既遂標準

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這類犯罪較多,典型的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最高的法定結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結果出現才為既遂。

現實生活中任何的犯罪都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只不過對此結果是構成要件的結果,或者是其他意義的結果,這需要具體分析。犯罪既遂的認定一般都是建立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的基礎條件下,再來進行價值評判的。如果已經發生的結果事實反映出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那麼,這個結果就是標誌犯罪既遂的特定的犯罪結果。在某種犯罪發生之前,我們當然可以對此種特定結果加以設定和預測的。因為既遂犯罪是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犯罪形態,立法者在為既遂犯罪配置法定刑時就應該考慮到刑罰的限度與此相適應。而犯罪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當然主要取決於犯罪行為自身的特點以及它所侵害的對象具有的某種特徵。

結果犯中結果的出現就是這類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所以結果就是此類犯罪的一個構成要件,這符合構成要件説,當然也符合結果説,但結果説由於其侷限性,不能被髮揚廣大。而構成要件説由於其普遍性,才能貫徹其他領域,成為通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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