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逃税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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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逃税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協助逃税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在協助的過程中使納税人可以輕意的逃避納税這都是可以進行立案的;協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並沒有特定的罪名,要看主要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協助他人實施盜竊行為,則是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但較之主犯則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協助偷税漏税處罰標準是什麼?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税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依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税人繳納税款後,又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且騙取的税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税款的行為。

幫助企業進行不會對個人進行相關的處罰,只會對單位進行處罰。

偷税漏税是偷税罪,現已改為逃税罪,幫助犯一般是從犯的標準。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三、立案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 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協助他人進行犯罪,同樣也是違反了我國的税務法,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於協助犯一般執法人員在處罰的時候都是會從輕處罰的,所以,他人犯了錯應及時的舉報,不能成為他人的共犯,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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