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偷税漏税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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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企偷税漏税的後果是什麼?

私企偷税漏税的後果是什麼?

私企偷税漏税的後果是按照刑法當中的偷税罪進行有期徒刑判決。《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刑法》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如果一個單位做假賬,首先被抓肯定是會計。

有人認為,單位犯罪時,首先應負責任的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種情況對偷税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税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也説是説偷税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劉曉慶税案時,公安機關為什麼要抓劉曉慶?就是發現在整個偷税活動中,有一些是劉曉慶指使別人做的,有一些是劉曉慶自己做的。比如,在海外發行她的電影就是她一手運作的,由她親自籤合同,匯款賬號也是劉曉慶在香港的個人賬號,而且這個賬號只能由她自己支配。所以説這個偷税行為是劉曉慶作為法人代表親自做的。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別人來做。該偷税行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劉曉慶税案中,電視台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為了偷税,會計請示她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她這種行為就屬於指使。

第三,明知道單位有偷税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税的行為不制止的,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在我們國家企業當中是分為國家的企業和私有企業,對於私有企業來説,如果存在着偷税漏税的行為,依然是需要面臨着非常嚴重的處罰的。如果明明知道單位有偷税漏税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不阻止的話,那麼也需要承擔起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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