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不交的後果法定代表人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欠税不交會承擔以下後果:

欠税不交的後果法定代表人如何處理?

1、實施欠税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税務機關應當對納税人欠繳税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將納税人的欠税情況,在辦税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2、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收繳並停供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税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税務機關處理的,税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5、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等等。

税務部門可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根據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相應税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税務部門處理的,税務部門可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被列入税收違法“黑名單”,納税信用會降級,違法信息向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推送,違法當事人將受到海關、金融、市場監管等多部門的聯合懲戒,包括限制信用貸款、禁止註冊新公司、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等。

不少企業認為欠税是一件小事,打着資金困難的旗號對應繳税款能拖就拖,甚至拒不執行,然而在稽查案件中,企業欠税不僅要面臨高額的滯納金甚至加罰,還會受到税務部門的限制。

我國法律法規是越來越嚴厲的規制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税務部門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將“具有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税務部門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企業列入公佈範圍,企業將難以通過“一走了之”的方式逃避履行税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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