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欠繳税款滯納金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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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税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税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於營業外支出。又稱税收滯納金。

海關欠繳税款滯納金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2、據規定,對逾期繳納税款應徵收滯納金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因納税義務違反規定造成少徵或者漏徵税款的,可以自繳納税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徵税款,並從繳納税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税款0.5‰的滯納金。

②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徵或者漏徵税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税義務人應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追徵税款,並自應繳納税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税款0.5‰的滯納金。

這裏所述“應繳納税款之日”是指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税款之日。

③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税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後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税手續,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了徵收税款外,還應當自申報辦理納税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税義務人申報納税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税款0.5‰的滯納金。

租賃進口貨物自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應向海關申請辦結海關手續,逾期辦理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税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後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徵匯率、税率,審核確定其完税價格、計徵應繳納的税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後30日起至納税義務人申報納税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税款0.5‰的滯納金。

④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税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税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徵收應繳納的税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税義務人申報納税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税款0.5‰的滯納金。

滯納金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徵收税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税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税款,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税款之日止所滯納税款的05‰的滯納金。

3、徵收標準:

滯納金按每票貨物的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單獨計算,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人民幣50元的免予徵收。

其計算公式為:

關税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税税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税額×0.5‰×滯納天數。

綜上所述,滯納金是對納税人或債務人沒有按時繳款時,給予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和警告,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税款滯納金是因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税款而產生的,比例一般在應收税款的萬分之五,對税款本身是沒有什麼影響的,但是滯納金可以無限增加,沒有税額,且如果長期沒有繳納或者更為嚴重的託繳,滯納金比例可能會更高,因此一定要注意税收的繳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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