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税款滯納金及罰款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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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繳税款滯納金及罰款如何計算?

欠繳税款滯納金及罰款如何計算?

滯納金是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規定,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繳税憑證上的應納税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税額和滯納金為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滯納金的性質界定是什麼?

滯納金是指税務機關基於納税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説。該説認為,税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税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説。該説認為,滯納金是税務機關對於納税人未及時繳納税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説。依照此説,滯納金是對納税人過去違反税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税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説。該説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綜上所述,税務局在進行公司企業申報税費時,應當規定納税的時間和期限,如果個人或者公司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交納相關罰金的,則會產生滯納金,具體的標準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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