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及偷税漏税開票人負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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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涉及偷税漏税開票人負責不

公司涉及偷税漏税開票人負責不

公司涉及偷税漏税開票人是需要負責的。偷税漏税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偷税漏税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廢,税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税產品不納税,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税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税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税,平時沒有按照税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税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 “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税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

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一些人會在賬簿上面進行偽造等,從而達成自身的目的。要知道該行為嚴重影響了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時對於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生活中一旦發現有企業或者是個人存在偷税漏税,一經查明事實,都將給予嚴厲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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