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發票而開具收據不一定偷税漏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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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開發票而開具收據不一定偷税漏税嗎?

不開發票而開具收據不一定偷税漏税嗎

是偷税漏税,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二、司法解釋

對構成“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尊重了納税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這既強化了對納税人合法權利的依法保護,也突出了對涉税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税進程,深化和諧徵納關係,促進納税人自願遵從意識的不斷增強。

對達到逃税罪的數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列舉。即“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處罰的除外”,體現了對有逃税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繳納税款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税的,還必須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對偷税漏税行為的懲罰是非常嚴重的,公司只開具收據的情況下,只能證明該項商品是通過本公司進行銷售的,但沒有開具發票就是沒有繳納税費,公民在消費時,必須要求對方開具發票,以避免出現偷税漏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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