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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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是糾正並且監督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日常行政行為的重要司法途徑,但是有時我們不能在看到税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以後就什麼都不考慮的去申請行政複議了。對税務行政複議有一個確切的瞭解才會避免我們徒搭精力,例如,税務行政複議條件這就是申請人需要滿足的一點。

税務行政複議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税務行政複議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税人就涉税爭議提起税務行政複議,要先繳納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否則就會失去申請複議的資格。《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將繳納税款或者提供納税擔保作為提起行政複議的前置條件,是出於在依法納税的前提下,兼顧各方利益的綜合考慮。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設定前置條件,納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筆税款申請行政複議,勢必增加複議成本,降低税收徵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國家税款及時入庫。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税務機關有權對納税人應繳納的税款及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導致執法成本增加,財政支出加大,從而間接加重納税人的負擔。

三是站在納税人角度看,確實需要行政複議的,納税人可以積極採取措施完成該前置條件,並不會影響納税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是對於特殊困難的納税人,可以通過辦理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來提供納税擔保。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一)《複議申請書》(2份)或《行政複議申請筆錄》;

(二)税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

(三)代理人蔘加複議活動,必須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遞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服税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複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複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複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税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

4、發現受理的複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接受移送的複議申請後,不得再自行移送。

辦理時限承諾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由此得知,税務行政複議條件是比較特殊的,除了要能夠證明税務機關的某些行政行為是不合法的,其次,我們必須要先繳納的税款或者説可以提供一定的納税擔保以後才具備行政複議的資格的,除了要滿足這一規定的條件,其次,不在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之內的話也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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