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決定申請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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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複議決定申請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對行政複議決定申請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行政複議決定已經生效,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

2、被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行措施被申請人有義務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

3、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行措施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行措施。

行政複議決定執行是指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複議決定時,有關國家機關責令或者強制其履行的活動。

二、行政複議決定如何執行?

1、對申請人不履行義務採取執行措施的條件是: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

2、對申請人採取的執行措施有兩種: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行政複議決定執行,根據被執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措施:

1、對申請人執行採取的措施

對申請人強制執行採取的措施有:

(1)強制拘留;

(2)強制劃撥;

(3)強制扣繳;

(4)罰繳滯納金;

(5)強制變賣財產;

(6)強制收購;

(7)強制許可;

(8)強行拆除,強行退回。

2、對被申請人的執行採取的措施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罰款。

(3)具有金錢給付義務內容的,強制劃撥。

所以一旦行政複議決定生效後,那麼對應的就應該履行其決定,如果是對決定不服的話可以繼續通過其他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那麼就是默認該決定,所以就算是自己不執行,對方也會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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