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安局受理醫療詐騙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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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公安局受理醫療詐騙案件嗎?

我國的公安局受理醫療詐騙案件嗎?

我國的公安局是受理醫療詐騙案件的。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二、出現醫療欺詐該怎麼做?

1、追究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則、合同法與侵權類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在沒有具體法律規範可適用情況下,為了個案正義當然可以用以上原則調整醫療欺詐的行為醫療欺詐行為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對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提供請求變更和撤消的選擇;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有過錯責任。

2、追究醫療機構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追究醫療機構的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為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為,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為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發佈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藥、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74、75條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利用非法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進行交易:根據《價格法》第40條規定,也同樣規定沒收、罰款或者吊銷資格證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注意醫療欺詐的情形的處理的,以更好的額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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