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轉移要辦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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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轉移辦理手續如下:
1、轉出人員辦理時需帶《接收函》及身份證。如果是跨省的轉移,或省內部分社保機構需要先接收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憑證”的,則需先到本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憑證”送往對方社保機構。
2、轉入人員:
(1)到轉入地開具接收函(跨省轉移的要帶回對方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憑證”);
(2)憑接收函到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
(3)將轉移清單一同帶回;(一般醫療保險基金會在清單打印日期後的一個月左右才會轉入。)
3、在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的一個月後再將轉移清單拿到社保大廳基金管理待遇核算科”處簽字,再辦理電腦錄入手續。
法律依據: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户資金,生成並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並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繫,生成併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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