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罪過失的認定應該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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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罪過失的認定應該如何進行
重大醫療事故罪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由於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於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裏,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説,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牀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把醫療事故規定為三個等級:一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死亡的;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據此,有人將這三級醫療事故認定為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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