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重大過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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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着人們交往的緊密,糾紛也開始增多,在民事案件明晰當事人責任時,可以依據我國民法上規定的故意、過失、重大過失等內容進行判斷和分析。對於重大過失的行為,要對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等方面進行判斷。本文就認定重大過失的行為作相應介紹。

如何認定重大過失的行為?

一、什麼的重大過失的行為

重大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為能力範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採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為過失,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作為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預見到但輕信不會發生而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一種主觀心態。

《刑法》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二、過失與重大過失。

過失行為是行為人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後果;

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倖心裏,繼續自己的行為。

三、對重大過失的認定

對重大過失的認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為人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大小、方式等。判斷時需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對行為導致的危險的認識以及行為在客觀上製造了巨大的風險這兩個方面。重大過失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成不同類型的重大過失,認定重大過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要對注意義務進行判斷。

一般認為,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或者講通常智識之人)在通常情況下應當能夠注意到作為標準。對於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注意到,卻沒有注意,可以判定有過失。

2、應與處理自己的事務為同一注意標準。

這是一種主觀標準。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瞭如同處理自己的事項一樣的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該注意以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應盡的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

4、如在很多情況下,鑑於保險合同專業性強的特殊性質,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方在投保時只能藉助於代表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的指導完成。而代理人可能秉着其對被保險人的熟悉和推銷保險的習慣,代填投保單或促成該項保險業務,客觀上使投保方失去了仔細閲讀條款並審慎填寫的機會,從而導致不實告知事實的形成。但此時投保方的未如實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保險代理人所導致的,因此很難認定投保方存在重大過失。

5、如車險中投保人未能及時報案是由於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時疏忽,並不是故意為之。且並未影響到保險事故的認定和定損理賠。此時應認為投保人只是因一般過失未盡及時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在民事案件中,在很大程度上,認定重大過失的行為要根據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大小,小編提示大家有一些行為,加害人只對其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任比如贈與、無償保管、無償委託等無償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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