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9W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具體結合以下原則,運用“醫療水準”這一判斷標準來認定醫方的過錯:

當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1、“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後果承擔責任。

2、“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醫師為診療護理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的專門知識與技術,各個醫師可能持有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我們知道,科學與全民公決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裏”,因此,在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損害時,我們不能因多數人同意採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所採用的治療方法系屬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只要醫師採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準,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

3、“最佳判斷”法則。

醫方所為的診療護理行為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還必須是其最佳判斷。換句話説,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於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應高於一般標準。

“最佳判斷”法則一般僅應在該最佳判斷確定的治療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險或該治療方法已被認為符合“可尊重的少數”法則時,方可適用。

4、“允許風險”法則,或稱“容許性危險”,法則。

該法則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包括醫療活動中,為謀求社會進步,應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的存在。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為屬於絕症的疾病也有了治癒的可能,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但新藥的使用,也會產生副作用。醫學的進步是經過千千萬萬次的反覆實驗和多次的失敗才得到的。因此,判斷醫方的過錯,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

5、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

所謂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於醫療的判斷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情及病狀無法作詳細的檢查、觀察、診斷,自難要求醫生與平常時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為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但這並非有意減輕醫方的注意義務,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為判斷標準,不過在因緊急情況而無法注意時,免除醫方責任的承擔。

6、一般醫師與專科醫師的不同。

在醫療行業,存在着諸多分工。首先有醫院管理人與醫務工作者之分;醫務工作者依其專業,又有醫生、護士、檢驗師、麻醉師、藥劑師等區分。他們的注意標準應依其所屬專業而加以判斷。醫院內大者有內科、外科等諸多專科,每個科內都有專業醫師,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醫師,因此,專科醫師對其專門領域內的注意義務標準要高於一般醫師的注意義務。倘若其能力未能及於專科醫師的水平而強行為之,應從保護患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依專科醫師的標準來判斷該醫師是否過錯。

7、地區性原則。

由於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有差距,因此,醫師執業的環境、醫療經驗等,都有地區性的差異。這在我國尤為明顯。在一些偏遠的農村,許多醫務工作者由於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對現代醫療知識及醫療技術知之甚少。

因此,判定醫生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應以同地區或類似地區(指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環境、習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區)的醫療專業為依據。可見,在判定醫方的過錯時應考慮到地域、環境等地區性差別因素,既不縱容醫方的過錯,又要針對具體環境而不對醫方過於苛刻。

綜上所述,醫療機構由於誤診延誤患者病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並非所有延誤病情都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只有經過醫療鑑定構成醫療事故,取決於要是醫生誤診,患者必須要拿出醫生主觀上存在誤診的法定證據,這樣之後才能夠去追究該醫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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