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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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如何處理?

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如何處理?

重大醫療過失的一般行為就是醫生在給病人診治的過程中應當進到的診治義務卻疏忽大意造成病人死亡或者殘疾,而且重大醫療過失案件民法並不調整,而是直接由《刑法》調整。

如果重大醫療過失,患者死亡,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其處理機關應是衞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它已經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如果當事人自行協商是無效的。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

(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後果;

(3)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重大醫療過失,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其處理機關應是衞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

二、醫療事故的相關規定

1、它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衞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可見,准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衞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

2、它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解決的程序。儘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衞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後方才判定或移交鑑定、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於理不通。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序進行,它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序的範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於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鑑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序是沒道理的。

3、它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衞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採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於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似乎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不應終止。但這勢必導致對同一問題,不同國家機關同時認定,這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醫學會對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鑑定,明文規定不受理,這勢必導致衞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我們認為,因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除專屬於行政職權處理的事宜外,應終止處理。

三、重大醫療糾紛的情形

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來訪人數多於5人,情緒較激動。

2、雖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殘疾,但一次來訪人數多於10人,情緒較激動。

3、在醫療機構內或周邊身着孝服、靜坐、下跪、擺設靈堂、燒紙錢、擺花圈、拉橫幅標語、張貼大字報、圍堵大門、阻塞交通等,不聽勸阻,拒不按法律程序處置。

4、患者死亡後拒不將屍體移放太平間,經勸説無效;或將屍體存放時間超過規定時間,又阻礙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或將屍體從太平間移到醫療場所陳屍。

5、出現打、砸、搶、燒醫療機構,圍攻、毆打、恐嚇醫院工作人員或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6、疑有職業醫鬧及社會勢力參與。

7、以自殺、跳樓、自焚等方式威脅索賠。

8、其他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及嚴重擾亂正常診療秩序的行為。

三、重大醫療糾紛如何防範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後果;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重大醫療過失,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其處理機關應是衞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它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

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衞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衞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鑑定、鑑定費由醫方負擔。可見,准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衞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它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解決的程序。儘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序。

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衞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後方才判定或移交鑑定、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於理不通。

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序進行,它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序的範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於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鑑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序是沒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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