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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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況;
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醫療事故原因;
5、賠償數額;
6、賠償款給付時間;
7、違約責任等。
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
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鑑定,且該鑑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
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五、違約責任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後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
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
綜上,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達成必須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六、醫療事故賠償協議公證的作用
(一)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
醫療事故的等級體現了患者受到損害的實際程度,是對受害者人身致傷、致殘輕重程度的客觀評價。
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與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體現了民事賠償上的實際賠償原則。
(二)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這是講醫方所承擔的賠償份額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後果的作用相一致。
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的“過錯原則”。
(三)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
這是指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分析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對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影響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
這一原則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
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確定應考慮的因素: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計算: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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