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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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死亡傷殘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死者報銷的醫藥費,如果是由共同財產支付的,屬於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支付,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姦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當中的其中一方遭受到一些意外傷害之後,除非有婚內財產約定,不然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另一半用共同財產墊付的醫療費,所以醫療費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如果因為意外事故去世,應該先把夫妻共同財產當中的一半分出來,剩下的一半作為個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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