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生賠償比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醫療事故醫生賠償比例
根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過錯導致患者人身健康受損,因其是職務行為,其侵權責任由醫療機構予以承擔,至於在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醫務人員是否進一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每個醫院有其自己的規章制度予以約定,有部分的醫療機構規定了發生醫療事故後涉事醫務人員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如10%等,也有部分醫療機構沒有規定醫務人員在發生醫療事故後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
就現目前的司法實踐,發生醫療事故後的醫療機構的賠償比例主要根據醫療機構在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存在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對患者最終的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主要包括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其中全部責任賠償比例為100%,主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60%-90%,同等責任的賠償比例為50%,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30%-40%,輕微責任的比例為20%以下,其責任比例僅僅是一個範圍,具體最終的賠償比例要綜合全案給出一個確定的數值。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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