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如何進行行政調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1、當我們生病到醫院治療的時候也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醫院為了防止發生醫療事故需要負責人,在醫院給病人動手術之前,醫院都會讓動手術人的直系親屬簽訂一份手術風險告知書,雖然簽訂了此風險告知書,但是如果是醫院故意或者因醫生個人的重大過失導致對生病人造成的醫療事故,那麼此風險告知書也是無效的。

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如何進行行政調解?

2、當因醫院的過錯導致發生醫療事故的,那麼醫院就需要向我們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雙方對此次醫療事故有爭議的的情況,我們可以在知道因此次醫療事故對病人身體造成健康影響的一年內以書面的形式向醫院所在的當地的衞生部門進行申請來處理,申請的申請書上應該要詳細的説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事故的事實和需要調解的相關事項等,但是前提是我們在申請之前要確定影響到病人身體健康是由於此次治療時產生的並且是在病人和醫院雙發都確認為醫療事故就只是對賠償有爭議才可以向醫院所在的衞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請行政調解的,醫療事故的調解必須是病人和醫院都自願衞生行政部門來進行調解的,調解的結果也都是需要雙方同意,衞生部門是沒有權力要求強制執行的。

3、如果在醫療事故中出現病人死亡或者二級以上的事故的,那麼醫院所在地的衞生部門在收到病人家屬方或者醫院方的申請調解的申請書後應該在受理申請書的七天之內將此醫療事故的相關事項轉移到上一級的衞生部門進行處理。在衞生部門調解就賠償金額成功,雙發都簽訂了衞生部門的調解書後一方後悔了,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結果調解成功後一方後悔,那麼調解書是不生效的,衞生行政部門也不會再進行二次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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