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的特點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對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醫患雙方申請衞生行政部門就醫療事故賠償進行調解。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協議,解決其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一種訴訟外活動。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的特點是怎樣的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對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的爭議進行調解。調解是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是否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沒有異議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持有異議或者經過衞生行政部門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符合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能強制作為醫療事故行政調解的依據。

2、醫患雙方共同申請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衞生行政部門只能被動地接受當事人的請求,不能主動進行調解。如果一方不願意行政部門調解,衞生行政部門則不能強制進行調解。

3、醫患雙方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內容是醫療事故賠償,而不是所有的醫療事故爭議。

4、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行為。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因對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調解的行為不服而進行行政訴訟。

5、經調解後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能由當事人雙方自覺履行,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