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調解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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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在雙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可以根據相關實際情況來進行調節,在面對相關問題時,對調解過程中的程序問題與相關的協議書格式問題需要着重的理解,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醫療事故如何調節進行。

醫療事故調解如何進行

醫患雙方和解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區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前的調解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的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7條規定,醫患雙方製作的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

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協議書基本上無法載明這些事項,尤其是“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兩項內容。因為按照條例規定,只有醫學會才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合法組織,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均無權鑑定或者認定醫療事故。如果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在沒有提交醫學會進行鑑定之前,顯然無法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此時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在協議書上載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級,否則就只能理解成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必須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進行,這樣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於糾紛便捷處理。因此,作者理解,這項規定只能適用於已經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案件。

(二)在協商過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與

雙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後,一方反悔再次起訴,往往導致糾紛久拖不決,不利於民事爭議的處理。其中患方提起訴訟的最常見理由就是雙方和解中,患方對有關內容存在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因而要求對協議撤銷或者變更協議內容。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出現,在協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與,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員參與更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調解協議的效力。

(三)調解協議附加條款——排除一方當事人再次主張協議,否則協議無效

在實踐工作中,經常遇到調解協議生效後,患方拿到醫方的“補償”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訴訟中,他們常常主張,患方此前給予的“經濟補償”,與事故爭議無關,調解協議屬於醫療機構自願贈與,不能計算在法院的判決額內。對此,如果調解協議中有排除訴訟的約定,即使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醫療機構的自願贈與,也應屬於附條件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接受贈與的一方不能滿足贈與方提出的條件和要求,贈與行為可以撤銷。這樣可以為醫療機構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醫患雙方的解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

作者主張,調解協議在遵從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原則的基礎上,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侵犯國家、機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充分協商,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北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提出的醫患雙方和解協議書格式是一份比較好的和解協議範本,現推薦如下:


和解協議書

甲方:北京××醫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屬)

鑑於患者李××曾於2003年月日至2003年月日在甲方處住院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但均願通過協商解決;故,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本協議相關數據如下:

北京市2002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元。

北京市2002年度城鎮居民平均生活費:元。

北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條 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補償下述款項:(分項列舉,略)

第三條 甲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 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

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並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醫院乙方:

代表:

日期:日期:

特別説明:本協議文本由北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製作,僅供參考。

第三方主持下的調解

調解強調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由第三方引導和做排解工作,雙方在此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爭議,提出民事賠償等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和內容等。醫患雙方的訴外調解,主要有衞生行政機關主持下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下的調解,除調解主持者外,兩種調解的內容和程序大體相同,本節討論人民調解組織主持下的調解。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任務

1989年6月17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其第5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為調解民間糾紛,並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醫療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一類民事糾紛,因此也屬於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工作範圍。

(二)人民調解的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人民調解的效力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條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2)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

(3)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5)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協議由糾紛當事人各執1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1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經過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人民調解協議並不能排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針對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來進行的。

總之,在相關問題的調解過程中,一般都需要雙方當事人準備相關的材料,檢測報告等等,如果你正面面對相關情況,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在調解過程中,也同時可以有效的準備好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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