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如何確定醫療費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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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如何確定醫療費賠償數額

醫療糾紛如何確定醫療費賠償數額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受害人其出院時的費用結算單上,關於社會統籌部分的醫療費用,加害人應否承擔,因立法中缺乏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比較混亂,亦成為訟爭的焦點。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見,受害人因傷住院後,社會保險機構為其支付的醫療費用,是在其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後才享有的權利。因此,社會醫療統籌機構支付的醫療費,實際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換言之,對受害人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理解為其住院花費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自費部分和統籌醫療費用部分。

二、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確定醫療糾紛中醫療費數額,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雖然我國在這方面作出了賠償標準的規定,但由於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且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也不一樣,因此在不同的案件中,就會出現不同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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