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調解委員會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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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多數的患者和醫生之間根本就是相互不信任的狀態,有些患者甚至就是因為醫生的説話口氣,開的處方單,甚至是在醫院買藥的等這些小事情都容易引發相關矛盾,進而將矛盾不斷的升級。對於醫患矛盾雙方還能選擇通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解決的,那麼,醫患調解委員會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醫患調解委員會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患調解委員會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醫患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

2、符合調解受理條件的,在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填寫《醫療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不符合調解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

3、確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1名助理調解員參加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保險公司理賠員參加調解。

4、醫患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的,應當予以調換。

5、分別向醫患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的事實、情節、要求和理由,並調查核實,研究確定調解方案。

6、召集醫患雙方當事人到專門設置的調解室進行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參加調解。

7、在查明糾紛事實的基礎上,幫助、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明確責任、分清是非,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協商解決意見。

8、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

9、對調解醫患糾紛調解成功的,進行回訪,督促履行協議。

10、調解醫療糾紛自受理調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長30個工作日;在調解時限內調解不成的應下達調解不成告知書,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延期到期仍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自願終止調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向醫調委遞交自願終止調解書,終止調解視為調解不成。

二、醫患關係緊張的原因具體有哪些?

1、我國的醫改雖已取得重要進展,醫療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當前醫療保障水平仍較低,病人看病自費比例較高,遇大病、複雜疾病時往往難以承受巨大的醫療開支,有的甚至賣房交醫療費。這種情況下如果病人死亡了,人財兩空,對家屬的打擊是巨大的,極易產生醫療糾紛,家屬對死亡不理解或想從醫院獲得一定賠償,是造成醫患糾紛最重要的原因。

2、醫患之間認知差距;當代臨牀醫學取得很大進展,但仍有很大侷限性,醫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眾對醫療技術期望值過高,認為死了人就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不夠,未能讓家屬充分了解醫學的侷限性及疾病發展的不可預測性。當病人發生了未預料到的死亡時,更是不能理解,從而發生糾紛。

3、“醫鬧”興風作浪,使糾紛愈演愈烈;發生糾紛後醫院為息事寧人,常賠錢了事,鬧得越厲害,賠得越多。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並因此催生了一個新的行業“醫鬧”。“醫鬧”打着病人家屬、親戚、朋友、同事的幌子專門組織、策劃並慫恿家屬採用各種惡劣手段鬧事,以達到從醫院獲得經濟賠償的目的,“醫鬧”則抽取提成或拿到“報酬”。這些人以聚眾鬧事的手段,使本來緊張的醫患關係雪上加霜。他們組織人披麻戴孝,在醫院設靈堂、擺花圈、掛輓聯、奏哀樂、大喊大叫,妨礙醫院正常秩序。更有甚者強迫醫務人員戴孝下跪。醫院領導為了平息事態,常常與“家屬”談判、賠償。若鬧事者仍不能得逞或不滿意,則開始毆打甚至傷害醫務人員。

4、執法人員執法不力。嚴重醫患糾紛發生時,醫院方都會打110報警,但執法人員到現場後往往只是勸解,並不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直至發展成惡性事件、醫務人員被嚴重打傷才採取行動。執法人員常認為,病人及家屬是“弱勢羣體”、“鬧事終有原因”,要人性執法,以致事態擴大。如果執法人員早些採取措施,完全可避免發展成惡性事件。

5、醫院及醫務人員方面的責任。一些醫患糾紛的發生的確與醫療缺欠甚至差錯、事故有關,但佔比例不多。一些醫務人員缺乏人文修養,缺乏與家屬溝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屬瞭解醫學的侷限性及疾病發生難以預料的突然變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務態度不好,家屬不滿意,也是引發糾紛的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醫患調解委員會流程主要是分為以上11個步驟的。調解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都願意接受調解的這一程序的,並且雙方的矛盾也符合條件,如果是因為醫院的失誤導致患者死亡的話肯定是不是用於調解這一程序的,在調解的過程當中,保險公司,醫院和患者的代表人以及雙方的律師都應該到場,工作人員也是核實了造成矛盾的具體原因以後,有着相應的調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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