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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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來説,出現勞動爭議是很不利於企業的一件事,如果勞動關係的雙方如企業和員工出現了勞動爭議,並且這種爭議已經不同私下調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第三方如工會來進行調解,那麼,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帶您一起了解。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流程

企業工會委員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包括有人員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本企業勞動爭議,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勞動糾紛。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利於化解矛盾,增強團結,促進生產,穩定大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三方組成,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這就決定了企業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企業工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組織召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會議,受理勞動爭議,支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對廣大職工和企業行政宣傳勞動爭議調解的作用和意義,促進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

企業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其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代表進行的,既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又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進行調解工作。企業工會雖然以其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的特殊地位組織、參加調解,但要注意不能替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對勞動爭議事項的具體調解工作應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二、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

關於工傷待遇問題,企業經與其協商一致,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並已得到部分履行。此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主要爭議焦點。對於當事人自行調解處理達成的協議的性質,現行法律規範並未明確規定。參照高法《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關於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司法解釋,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簽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具有合同效力。該案中企業與邱某達成的工傷待遇協議,並不違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依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綜上所訴,工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是在事實的前提下,做出即利於企業的效益有不損害員工的權益的調解,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勞動爭議對企業來説是不利的事情,因此,作為企業,更應該正確處理與員工之間的矛盾,讓企業向着好的放下發展才是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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