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一種,是醫護工作人員未遵守職業操守的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了巨大傷害,醫院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那麼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所禁止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致人以損害。[8]構成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違法行為表現為違反法定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醫療機構單位和醫務人員負有説明、告知、保密等法定義務,行為人違反這些法定義務便具有違法性。違反説明、告知義務的類型有:

1、未履行説明、告知義務。但是應注意,有些疾病的治療是不用説明告知的,如病情極其輕微,危險極其小的情況便無需告知;

2、未履行充分的告知。如沒有告知手術後相關注意事項等;

3、錯誤告知。錯誤告知患者的病情等,如將一般的腫瘤錯誤告知癌症,導致患者精神遭受打擊;

4、遲延告知。這種情況經常導致患者失去治療的最佳時機,患者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損害。

(二)損害事實

前文已經論述,醫療損害是把損害的發生限定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因醫療行為的實施而導致患者的人身、財產等遭到損害。醫療倫理損害事實主要表現為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侵犯患者的隱私權、人身權,具體表現為:

1、既成事實的損害。包括人身、財產、精神已經遭受損害,如,醫生未經患者同意,對其一般的喉嚨疼痛進行手術,造成患者聲音沙啞並且無法恢復清晰狀態,給患者帶來巨大的人身、精神傷害。

2、可期待利益的損害。如,醫療機構設施、醫務人員水平有限等,未告知患者轉到技術先進的醫院治療,導致患者喪失最佳治療時機,甚至導致患者失去生命。

(三)因果關係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因果關係是指在醫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患者損害事實之間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表現為醫方未盡説明、告知義務而導致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隱私權、身份權遭到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四)醫療倫理過失

過錯分為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其中過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對被侵權人應負義務的疏忽大意和懈怠。醫療倫理過失,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從事醫療行為時,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應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義務的疏忽和懈怠。具體表現是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説明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隱私、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就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或者違反管理規範造成患者其他損害。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構成的過失要件,採取推定規則,即存在未善盡告知義務,即推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具有過失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對很多人來説是一個陌生的詞語,但是實踐中出現很多這樣的訴訟糾紛,而且舉證責任是醫療機構,證明不了就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陸本站平台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