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形態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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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實踐中,醫療損害責任形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醫療損害責任形態的分類有哪些?

1、醫療事故。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從司法實踐來看,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醫療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受害人因醫方存在一般性過失而受到一般性損害,例如,受害人損害程度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此類情況在實踐中所佔比例較高。

②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醫療事故的顯著特徵是醫方存在重大過失,而醫療過程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而構成故意侵權行為,醫療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③誤診。基於醫學水平或疾病早期症狀未顯示或時間緊急,或患者不配合、隱瞞病情等原因,從而促使醫生作出錯誤診斷或延誤診斷。錯誤診斷又分為完全誤診和部分誤診兩種情形。

④非法行醫造成的損害行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一些醫療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招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業醫師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經營,從而在醫療活動中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用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損害。

在醫療過程中,由於醫療器械等醫用產品的質量問題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雖然不是基於醫務人員的行為,但患者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主張向醫療機構索賠。

4、醫療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基於醫療是一種特殊的消費行為,醫療單位作為經營者,有義務給患者提供安全的就醫環境,因此,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其人身安全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如在醫療過程中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的,例如在住院期間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搶奪、搶劫,或醫療設施不完善或缺損給患者及親屬造成損害的,醫療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醫療損害責任形態,在出現上述情形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向醫院要求損害賠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法律專業人士的輔助下受害者的權益會更容易受到保護,如果自己力不從心的話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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