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可行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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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作為我國經濟發達地區,擁有者快速的經濟發展,外地人口聚集。其中醫療糾紛的案件屢見不鮮。我們為了更好的維護和解決醫患糾紛和矛盾,更好的協調雙方的矛盾。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和可行性討論開始進行,這是一次探索,是我們對於這一根深蒂固問題的解決實驗,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可行性如何?

一、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制度簡介

專家證人制度是指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就某些專門性問題在訴訟過程中運用專業知識發表意見作出推論或結論的一項法律活動。這一制度發源於英美法系,與英美法系所採取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理念相適應。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78條做出瞭如下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這一規定與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變(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以及2007年做出的修改均未做出類似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立法過程中吸收國外經驗,結合本國國情,科學立法的趨勢。

二、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的必要性

1、“雙軌制”導致設置混亂

我國目前對於醫療責任的鑑定採取的是“雙軌制”模式,即各級各地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各地司法部門所屬的鑑定機構和部分政法院校、醫學院校所屬的科研機構負責進行醫療行為過錯鑑定即司法鑑定。在2002年9月1日以後“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鑑定的年代,將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説成是叔叔給侄兒鑑定。總之一句話,自家人給自家人鑑定,自家人總會照顧、偏袒自家人,鑑定缺乏公正性。

司法部門所屬的鑑定機構長期服務於審判實踐,且獨立於衞生行政部門,與醫學會相比能夠更好的協助法官進行審判。但是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其中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機構設置的混亂,由於缺乏統一的標準,難免出現魚目混珠、泥沙俱下的局面。另外,由於鑑定機構和司法部門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難免出現自訴自鑑的現象。也會給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帶來選擇的困惑,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2、鑑定人缺乏獨立性

按照現有規定,自然人是沒有鑑定權的,即鑑定權只屬於鑑定機構整體,鑑定人必須受聘於鑑定機構才有資格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的署名權也屬於鑑定機構。這樣做的優點在於增強了鑑定結論的權威性,但是,這樣一來,間接的打擊了鑑定人的積極性,在鑑定人的資質認證方面也增加了困難,在目前商業化盛行的背景下,有的鑑定機構為了提高鑑定效率,增加利潤,不惜聘用無鑑定資質的人進行鑑定,使得鑑定結論的專業性和科學性都大打折扣。另外,鑑定人不在鑑定結論上署名也給其推脱責任提供了機會,當鑑定結論出現問題時,往往會出現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之間相互扯皮的狀況。

看病難是中國老百姓仍不能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又極大的影響這民眾的幸福生活的指數,是我國民生建設的一個重點。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制度的探索,經過了對中國現行的存在的醫患關係問題和醫患怪現象的研究,針對中國的國情提出來,希望有助於解決這一個植根多年的問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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