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醫院如何舉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醫療機構必須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同時還需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醫療過錯才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分配舉證責任上,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和有無主觀過錯兩個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也不是所有舉證責任都“倒置”。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舉證需要注意的問題:

醫療糾紛訴訟醫院如何舉證?

一、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係的證明是醫療訴訟的焦點。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依法律規定,可能使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無因果關係的證明要求醫方從複雜的專業領域闡述專門的知識以達到法官確信的程度。法官也可以藉助於專家證人或公正的鑑定來加以證明。其舉證方式主要集中在兩個部分:

1、醫療行為的正當性,醫方應舉證醫務人員在醫療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醫療常規的操作規程,在實體內容上與本醫院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及醫療承受能力相稱;

2、損害結果的非因性,對於患者的損害事實醫方不負舉證責任,對其因果性,醫方醫療行為正當或雖然醫方醫療行為不正當但損害結果發生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醫方可提供醫學證明損害後果是屬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3條所規定的可以免責的6種情形之一;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診療服務過程中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的違法行為,但患者未產生人身損害後果:如某案例中護士未作皮試給患者注射青黴素,違反診療護理常規,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結果;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診療服務過程中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的違法行為,患者也產生人身損害後果,但醫療機構與患者的人身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如某案例中護士錯誤給患者注射維生素藥物,後患者由於病情自然發展轉歸死亡,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患者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鑑定方可確定因果關係。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專家論證、現行醫學院校教材及醫療衞生法律法規、操作常規、制度等一切足以認定醫療機構診療措施正確無誤的材料都是醫療機構證明自己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據,理所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

二、提供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主觀上不具有過失的證據

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失。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失的主要途徑表現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已達到其合理的技能水平並盡到最完善的注意義務。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自己的其他同行在相同的情形下應當採取的技能與注意,即使治療結果不理想,甚至有損害結果發生,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不應被認定為有過失,不應對該後果承擔責任。或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能夠證明自己不能也不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後果,如醫療意外、併發症、無過錯輸血等,也不構成過失。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可以提出地方規則與全國標準證明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科技發展狀況差別較大,醫療機構的設置、醫療設施、醫務人員的技術水準、醫療經驗也存在差異。偏遠地區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採取了當時情況下同地區或類似地區的最好醫療措施,從而證明自己不存在過失。

那麼,當發生醫療糾紛訴訟醫院如何舉證?做為院方,就需要從以上方面的着手考慮。醫院一方舉證的目的是,對於醫療糾紛中,院方並沒有過失或者醫療過錯而對患者造成傷害。對於醫院的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並不存在對應的因果關係。因此,如何拿出有效的證據證明無過錯責任,是院方勝訴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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