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被退回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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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終止鑑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重新委託其他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如果是屬於所提供的鑑定資料不符合鑑定要求的,當事人應該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如果是屬於超出原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或鑑定能力的,則直接可以另外確定其他有相應資質或鑑定能力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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