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過錯責任承擔時賠償部份是如何劃分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醫療事故的過錯責任承擔時賠償部份是如何劃分的?

醫療事故的過錯責任承擔時賠償部份是如何劃分的?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二、醫療事故如何進行賠償?

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鑑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典》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具體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最主要的就是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對於不同的責任所存在的賠償金比例完全是不一樣的,如果全責那麼所需要承擔的金額就是百分之百,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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